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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试用期月薪至少450元

不少2006届毕业生已经找到了自己心仪的“婆家”,并陆续进入试用期。可这段时间,不断有学生反映,他们在单位里工作了1个月,单位就以各种理由要求他们离开。对此,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杜溪源表示,不管试用期有多长,都必须支付报酬,否则,劳动者可投诉他。

  试用期问题多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而近几年,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有的单位喜欢录用刚毕业或还没毕业的大学生,让他们从事一些短期性的工作,时间短的只有三五天,而最后又以不适合公司工作等为由不录用他们,同时不支付丝毫报酬。由于只有几天时间,很多大学生遇到这种情况,大都算了。

  试用期月薪至少450元

  有关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据了解,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用人单位有权在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凡是低于这个标准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必须纠正。

  杜溪源总队长表示,按《劳动法》的规定,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录用,用人单位都必须据实给劳动者支付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以举报、投诉。

来源:人力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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