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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和申请大不同

    小张的妻子做梦也没想到,单位最后一次福利分房,居然分给了自己一套两居室住房。她把住房钥匙拿到手后,高兴地带着小张前去看房。
    “房子非常满意,惟一美中不足的就是离我的工作单位太远,坐车上班至少也要两个小时。”小张这样对妻子说道。
    “活人还能让尿憋死,将来你调到一个离家近的单位工作不就行了。”妻子的这句话解决了小张难题。
    住进新房后的一天,小张向自己所在的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全文如下:“各位公司领导:因我刚搬的新家距公司路途遥远,又加之交通堵塞,造成我上班十分不便。故我申请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一个月过去了,小张的辞职报告仍然没有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就在他为此事着急的时候,一位朋友告诉他:“劳动法说了,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不管单位同意不同意,30天以后劳动合同就算解除了。你给单位的辞职报告已经超过30天了,现在有权让单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了。”
    小张听了这话非常高兴,立即前往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可谁知,公司人事经理却说:“你递交的辞职报告还没获得领导的批准,所以你的劳动合同还不能算解除,现在不能给你办理离职手续。”
    面对上述两种说法,小张茫然了。
    到底哪种说法正确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程序要求。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时,只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日后即会产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效力。应该说,本案例中小张的朋友所说之意,就在于此。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例中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小张的辞职报告不必经公司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大家可以看到,小张的辞职报告并不是一份,是告诉企业自己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而实质上,它是一份向企业发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小张的这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只有经过了企业的同意,才能说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了协议,劳动合同才能算合法解除。否则,不能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可见,对本案例来说,人事经理的说法应该是正确的。
    本案例值得劳动者借鉴的是,在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之前,应先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准备采用辞职报告还是辞职申请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这两种方式虽然都可能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但解除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却不尽相同。
    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 左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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