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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被撤销是否构成合法解除条件

  我是深圳一快递知名公司一名市场部员工,合同到06年12月10日才到期,现在公司因各种问题需解散市场部在各个分部的员工(仅解散市场部在各个分部的员工,保留其它部门正常运行)。同时公司提供了其他贲门部分岗位给我们选择,而且是让我们重新申请这些新的岗位(注:是拿给我们一个申请表,让我们主动申请转岗),但我们部分员工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我们对这些提供的岗位收入水平和我们以前的岗位收入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对这些岗位不感兴趣.请问这是否是劳动条件或者是部门的撤销构成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想向公司要个说法,但公司说如果不选择就是自动离职,没有任何的违约赔偿。但在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里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变了劳动条件,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应该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但我们没有接到任何的书面通知,只是在2006年6月12日口头通知了我们。注:我们是在2005年12月10日入职的。

  现在不知道公司应该是给予我们赔偿呢还是没有赔偿呢?如果有我们该怎么去维护我们个人的权益呢?谢谢!!

  回复:

  根据你的情况来看,是因为公司部门撤销,而且被撤销的部门职能也不再存在了,也就是没有哪个部门将承担你原部门的工作任务,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确实是构成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说用人单位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了.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如果变更不成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根据规定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如果你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留在单位工作的,当然可以变更合同。如果你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且支付补偿金。假如单位到时候不这样做,而是直接解除合同的,你有权向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给付。注意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应当向你给付之日起的六十日内申诉,否则超过时效也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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