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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六项“新权利”

来源: 时间:2007-12-08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庆众人皆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完全对用人单位不利,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新权利”,有些权利是以前法律没有规定的,有些是权利比以前扩大了。

  「新权利1」用人单位知情权劳动者有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情况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了解求职者的“底细”后才录用,还可以在发现劳动者有虚构事实等欺诈行为时依法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只有用人单位要求了解时劳动者才有告知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且必须保留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个人简介等证据,做好面试记录、入职审查表等,以便在发生劳动者有欺诈行为时,保护自身权益。

  「新权利2」一个月的订立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也有不利,法律规定: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新权利3」约定服务期的权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必须符合“专项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两个条件,不能把正常的上岗培训也算在内;用人单位最好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费用。对于违反服务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新权利4」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实践中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除竞业限制与服务期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他都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新权利5」经济性裁员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有所放宽。但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满足条件、符合对象、依照程序、给足补偿的原则,同时确保“法定优先”。

  「新权利6」支付代通知金的权利企业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可以不用提前30日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可。但实际操作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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