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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妨设立“冻结期”

  近日,上市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们同时被告知,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12月16日《法制日报》)。

  为何如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据泸州老窖销售公司四川总部的办公室、人力等部门证实,确实发过通知,并称此举是“为了调整各地的劳动关系,应对《劳动合同法》。”

  其实,这一新闻已经不能算是“新闻”了。据《南方周末》报道,新劳法实施在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这意味着,有更多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据《河南商报》12月15日报道,近日,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当中字头的企业都如此时,我们还能奢望其他企业如何?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本是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不料,在其临实施之际,却对部分劳动者造成了“误伤”。想来,这一幕不是法律制定者及劳动部门所想看到的。

  应该看到,对于可能的“误伤”,相当部门已经作出了一定的“条件反射”。在华为、LG等公司发生“辞职门”事件后,中华全国总工会曾于12月初发布通知,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然而,千万不要放大一纸通知的作用,更不要高估资方的良知。在利益面前,在有“擦边球”可打时,资方很可能弃通知及道德于不顾。

  面对资方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冲动及智慧,“道高一丈”的做法其实是“冻结”。即在新法实施前,严禁一切变更合同行为,保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合同不变,所有劳动关系的变化都在新法实施后再施行。

  “冻结”在官场应该能常常看到。上级组织明确某地领导调整,一般有一个附加通知,要求“冻结”人事调整期间的一切人和物权。这样,有些被调整人,即使想上演“最后的疯狂”,也往往无计可施。事实证明,“冻结”是应对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样,在《劳动合同法》进入倒计时之际,也应该设立一个“冻结期”。这样,相关企业即使再有冲动再动脑筋,在“冻结”的铁令下也无计可施。而这,无疑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可以想象,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期临近,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规避行为。而且,企业实施的手段将越来越巧妙。彼时,我们将面临一个极其郁闷的困境,即除了给其道德谴责外,将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任何处罚。而对于个别不良企业而言,谴责只是“耳边风”。只有设立“冻结期”,不给不良企业任何可趁之机,才能实现对劳动者的真正保护。而这,无疑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出台及实施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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